與殘疾人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根據殘疾人的情況,單位對殘疾人職工要適當的照顧。在執行《勞動合同法》上,有不少條款也很適合對殘疾人的照顧。

與殘疾人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解除與殘疾人職工的勞動關係,也不容易。實際上,用人單位招用一定數量的殘疾人職工,就可以享受税收等優惠待遇,即使部分殘疾人職工不能上班,對企業的影響不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涉及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無論是殘疾人還是身體健全的人都要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來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必須要給予員工一定的勞動補償,除非是因為員工觸犯了公司所進行規定的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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