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查合同對方的履約能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8W
如何調查合同對方的履約能力
對於合同利益的實現,一方面是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性的客觀可行,而另一方面則需要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配合。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也是對判斷合同利益是否能實現的一個標準,如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等。
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狀況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概括:
①企業的性質:分佈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
②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於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
③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瞭解該企業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註冊資本和淨資產,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文件的確定標準。
(4)公司帳號,是保障企業在發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的最有效的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