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什麼時候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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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時候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什麼時候支付違約金?

1、存在違約情況的時候需要支付違約金,比如説沒有按照合同當中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視為約定的損害賠償。當然,如果違約金的支付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而違約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並存。違約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首先表現在違約金是事先約定的,而損害賠償則是在違約發生後具體計算出來的。其次,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當支付違約金,而損害賠償的適用則要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前提。如果非違約方在違約發生後不能證明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害,則不能適用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之外。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即違約金的支付並沒有給債務人一種違約的權利,債務人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完全代替實際履行。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説明違約金的支付與實際履行可以並用。

3、對同一違約行為來説,違約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並用的。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能免除有過錯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二、約定違約金有什麼好處

1、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於合同債務的從債,後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在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範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説,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在現實生活當中,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內容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當涉及到違約金的問題的時候,就需要雙方當事人來協商,確定最終的違約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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