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應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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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應注意什麼問題

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應注意什麼問題

1、違約金的形式

違約金的形式包括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數額和違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兩種。

2、違約金應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現行立法承認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多重屬性,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這樣,既維護了守約人的利益,也兼顧了違約人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原則;違約金的功能在於使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補償和實現;有關違約條款主要是用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絕非在於懲罰違約方。因此,違約金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其本質意義首先在於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才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罰和制裁。

3、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支付違約金要注意什麼

1、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後,如果對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應繼續履行,如果確定已無能力履行,則應賠償對方損失;

2、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應按財務管理規定的經費項目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接受違約金的一方,應首先將此款用於彌補企業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壓對方貨物及款項的辦法來充抵違約或賠償金。

需要強調的是,在實踐中,違約金的高低是應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被動進行審查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違約金的調整申請,則審理機構不主動干預。因此,為保險以及公平起見,建議在約定違約金比例時通過設定上限等方式防止違約責任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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