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付違約金是怎麼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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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付違約金是怎麼支付的?

勞動合同付違約金是怎麼支付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於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並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於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僱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三、勞動合同中適用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我國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得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是法律也同時另外規定了兩種特殊的情形,如下:

情形1、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職業培訓,或者為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用的,可以與該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約定服務期。若勞動者在接受培訓後並沒有履行雙方所約定的服務期,勞動者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情形2、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涉及的保密事項進行了約定,勞動者應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並且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中是可以違定相應的違約金,從而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於在支付的時候一般都是要看實際的情況,對於勞動者一般不會超過相應的標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雙方約定的條款來,避免出現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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