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約定違約金過低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一、合同約定約定違約金過低怎麼處理?

合同約定約定違約金過低怎麼處理?

合同約定約定違約金過低可以協商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可以看出,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它財產。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有的稱違約金合同。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可以看成為一種附條件合同,只有在違約行為發生的情況下,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如果當事人專門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該種違約金僅是違約方對其遲延履行所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範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當然在違約金數額明顯高於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時,法官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釋明,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出相應的主張。

2、當事人提出合同違約金或者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可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如果達不成新的協議法院可以參照同類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無法確定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但是違約金本身一般是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非違約方在訴訟中無需證明損害事實,對於因違約所造正的實際損失應當由請求減少違約金的違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證明的責任。在判斷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在決定減少的具體幅度時,要將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額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時還應當考慮債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比如尋找替代交易的難易程度、是否信賴該合同依約履行而簽訂了連環合同、當害人之間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條款以及債務人是夠屬於故意違約等。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合同法關於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利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此時對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準依然是很據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因為違約金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違約方的損失並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合同違約金一般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就會協商確定,若是日後一方覺得違約金的過低,那麼需要與對方協商之後才能調整,若是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那麼就需要按照之前的約定進行,對於沒有約定的情形,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規範進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