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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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一種協議,如果合同的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話,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倉儲合同的保管人違反保管義務義務的話,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樣的,存貨人違反了存貨義務的話,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保管期間,保管人保管不善,導致存貨人的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員需要進行賠償。

第二,保管人驗收存貨的貨物以後,確定與合同約定的無誤,在保管期間,貨物的品種數量,規格等等出現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的,保管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在保管人接受貨物以前保管人已經進行了檢查,説明保管人已經承認存貨人的貨物是沒有問題的,所以,接受貨物以後發生的問題理應由保管人負責。

第三,保管期間,保管人的倉庫,設備等等出現變化導致存儲的條件發生變化,但是沒有通知存貨人,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同樣的,存貨人違反了義務也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第一,合同中約定的存貨人貨物的包裝數量,規格等等,存貨人如果沒有按照約定進行包裝的話,造成損失的,需要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存貨人存儲的貨物如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性質,或者是超過儲存期造成損失的需要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存貨人逾期沒有提取貨物的,需要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第四,存貨人存的貨物中有危險品的,存貨人沒有提前告知,導致損失的,存貨人需要提供責任。

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其中一方違反的話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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