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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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時,也常見這樣的表述:“民事侵權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對這種以歸責原則廣泛用於侵權行為法、侵權民事責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異議。

2、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②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

3、賠償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歸責原則在合同責任制度中的作用

第一、歸責原則決定着損害賠償的範圍。賠償範圍主要依據損失的多少、過錯的程度等因素。

第二、歸責原則直接決定着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以過錯為核心,有過錯便有責任,無過錯便無責任。

第三、歸責原則決定着合同責任的承擔方式。在過錯責任原則下,損害賠償責任系最重要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須以其過錯為條件。

第四、歸責原則決定了舉證責任承擔的問題。一般採用過錯推定的方式,即要求非違約方僅就對方違反法定或約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五、歸責原則決定了免責事由的情形。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責事由,但債務人遭受的沒有過錯的意外事故也是免責的事由;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只有不可抗力是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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