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上的違約金案件夫妻雙方都需要擔責任?
一、婚姻關係上的違約金案件夫妻雙方都需要擔責任?
婚姻關係上的違約金案件夫妻雙方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範圍應具有普遍性。
二、違約責任具體有哪些形式
(一)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於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性質不同而不同: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二)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
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受害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
(1)完全賠償原則。
(2)合理預見規則。
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
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從屬性、附條件性。
(四)違約金
違約金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
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作了規定。
其特點是:
(1)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
(2)經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民事主體在與他人結婚之後,若是發現他人存在違約的行為,此時是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的,但是起訴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時間比較長。故此若是對方已經結婚,此時民事主體可能會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也即婚姻關係的違約責任一般需要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