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共同承擔需不需要夫妻雙方都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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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共同承擔需不需要夫妻雙方都要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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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是否都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原則上共同承擔,但也可以約定由一方承擔,但這個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的債權人。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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