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合同到期有違約行為保證金是否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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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合同到期有違約行為保證金是否可以退回?

租金合同到期有違約行為保證金是否可以退回?

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還,需要根據以下情況分析:第一、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押金的退還以雙方協議為準;第二、出租人違約,導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還,並由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承租人違約,導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押金需要返還。

二、租賃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麼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麼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通過重複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違約一方大可不必理會,法院對此也是不會支持的。

根據相關法規,當租金合同到期時,如果存在違約行為需根據合同內容並且符合租賃合同違約金賠付標準來確定違約金金額,或者合同雙方協商確定。但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租客的保證金應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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