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的實際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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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的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分為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
關於實際違約的法律後果,不同的實際情況存在不同的法律後果: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0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0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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