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方支付的違約金税收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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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貨方支付的違約金税收需要繳納嗎?

供貨方支付的違約金税收需要繳納嗎?

需要繳納增值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六條將銷售額定義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改增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也明確指出,銷售額,是指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如果產生的違約金是其支付的補償,是依附於這一應税業務的,符合價外費用的定義特徵,就應當繳納增值税。比如逾期發貨,所以賠償補償金的,或者購房合同雖然沒履行,但是房產中介服務已發生的,就符合上述闡述,繳納增值税。

如果違約金不依附於增值税應税業務而獨立存在,是獨立存在的補償款,就不屬於增值税的價外費用,不用繳納增值税。比如簽訂了購銷合同,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彼此取消了合同,從而支付的違約金就不用繳納增值税。

二、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有關違約金的交税問題是比較常見的,可以很多認定違約金不屬於直接的商業收益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税的,但法律上對違約金的認定也是屬於非違約方的經濟收益,所以顯然是需要交納違約金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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