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工期違約金上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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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工期違約金上限規定是什麼?

合同中工期違約金上限規定是什麼

合同中工期違約金上限規定是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114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二、工期自動順延的情形

1、工程量增加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2、發包人變更設計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發包人缺乏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其他原因導致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停工的,則停工期間應當從工期中予以扣除。

① 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地上和地下的障礙清除、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

② 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文及有關申報批准手續(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等);

③ 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基準點、線和水準點;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一般來説,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實踐中,通常存在發包人將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可能因施工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在此情形下,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6、工程質量鑑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對工程質量的鑑定可否作為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判斷標準。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是合格的,則應將鑑定期間作為順延工期期間;反之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不合格,則工期不應當順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期順延。比如發生地震、暴雨期間無法施工,工期順延。

可以看出,其實法律上並沒有對工期違約金的支付標準或支付比例有明確的規定,工期違約金原本就應該由承包方和發包方自己協商確定,而且,因為工程量突然增加或者説遇到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才導致工期延長的話,承包方也根本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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