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工程因場地原因造成違約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承攬合同中工程因場地原因造成違約怎麼處理?

承攬合同中工程因場地原因造成違約怎麼處理?

一般來説建築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承攬合同,因為建築工程合同原為承攬合同中的一種,如果當合同中工程出現場地原因違約時,大多情況也與合同的承包人責任相關,出現這樣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是有權利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返工和改建,修復工程的費用也是承包人負責,如果有出現重大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的。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完成工作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原為承攬合同中的一種,屬於承攬完成不動產工程項目的合同, 也具有一些與一般承攬合同相同的特徵,如都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標的都具有特定性。

因此,本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而承攬合同一章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適用承攬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發包人相當於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當於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

本條規定在適用時,首先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在本章無規定時才可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其次還應注意, 只有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可以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時,才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

二、什麼是建築工程中的承包人和發包人?

建設工程的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

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即實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勘察承包單位、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單位來完成。

三、關於施工人在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這裏所説的施工質量既包括各類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質量,也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依據本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在現實中,不少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都與建設工程的施工有關。

從現實情況來看, 工程施工中的偷工減料行為,是產生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引發重大質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對於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予以拒絕。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都要由施工人承擔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施工人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並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等民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對違法施工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四、關於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內的質量保證的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章的規定,承包人對整個工程質量負責,當然也應當對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間的質量安全承擔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設工程對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不履行法定的質量保證義務,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不屬於承包人的原因,例如,因用户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責任。

現實中,有的發包人違法發包,如非法壓價、收受回扣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從而引起質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發包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人身、財產損害是發生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

為此,首先需要確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對其建設產品承擔質量責任的責任期限。 該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發包人時起算。

但與一般產品的生產者對其產品的質量缺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期限通常最長不超過自產品交付最初用户時起 10 年不同,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該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對整個工程質量安全承擔責任。

3、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

這裏的受損害方不僅僅指建設工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即發包人,也包括建設工程的最終用户以及因該建設工程而受到損害的其他人。

依據本條規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承包人原因發生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造成發包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發包人可以選擇請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這就整理的一些承攬合同中的工程出現了因場地原因而造成違約該如何處理以及是屬於是誰的責任的相關知識,由於建築工程合同原為承攬合同的一種,因此一些適用於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承攬合同;當然,一旦簽訂下了合同就得要遵守合同的條款,如果出現了違約情況就得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