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情勢變更原則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在合同成立後或履行過程中,非因當事人本身之過錯而導致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社會現實狀況或基礎事物形態發生了質的或超出一定量的異常變化,若使合同嚴格履行將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造成合同履行上的極不公平。
情勢變更原則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具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所謂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應該是訂立合同時所依賴的事實或基礎情形,因時間的推移,不以訂立合同各方當事人意志為轉移所發生的,足以影響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當事人不公平履行結果的客觀實際。
(二)具有情勢變更發生的時間性。即情勢變更具有時間上的約束,並非發生在合同的任何時間內,而僅指發生在合同訂立後,並直接針對或影響合同履行的期間。
(三)具有情勢變更的非意志性,即情勢變更是不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具有雖經當事人的努力仍無法有效控制的屬性,且這種變更亦不可歸責於第三人之行為的情形。
(四)具有情勢變更的不可預見性,即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料的。
(五)具有合同履行上的嚴重不利性。情勢變更後,其最明顯的法律後果就是若按原訂合同履行會使得一方當事人利益明顯處於不利狀態,且這種不利已經明顯超出必要的交易風險的範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什麼是情勢變更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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