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二者之間如何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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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中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的合同糾紛的區別,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甄別:   (一)根據我國刑法列舉的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表現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屬於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二者之間如何進行區分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或履行合同。這種情況一般是以小騙大、放長線釣大魚。   

4、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貸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裏一般要求行為人有主動躲藏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   

(二)以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來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   

(三)從實踐中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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