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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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術語,雖然兩者有相似的地方,但其實兩者有很多不同,那麼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為您解答上述的疑問,請閲讀了解。

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

一、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裏所説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矇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二、經濟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規。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合同詐騙既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於民事法律。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説:“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説,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

(二)特徵不同

目前認定合同詐騙的關鍵,有三種觀點:

1)客觀論:認為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同時非法地佔有了對方的財物,就構成合同詐騙。

2)履行能力論:認為簽定合同時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3)主觀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都過於片面和絕對,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為準確。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採取與事實有孛的方法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並已佔有了對方的財物。在這裏,筆者認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為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的依據。簽定合同時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未必不具備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沒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未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們所説的“借雞生蛋”。並非想非法佔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論作為認定合同詐騙的依據顯存不妥。我們應該堅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1、行為人簽定合同的目的

這裏主要是看行為人簽定合同時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非法,即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採用不正當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合同糾紛當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願,但因客觀原因或其他情況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為解決其生產經營中諸如資金短缺、週轉困難等等,其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有欺騙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詐行為,但其目的並非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詐騙論處。民事欺詐不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只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為了經營上的便利或在經營上受益,採取了一些帶欺詐性質或其他性質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繼續履行受到阻礙或不利於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一種糾紛。這是兩者在主觀上的重要區別。

2、行為人簽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簽定合同時,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一般都採取冒充他人身份,虛造憑證等情節嚴重的欺詐手段;經濟合同糾紛則無須冒充他人身份也無須採取偽造憑證等行為,只是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夠相對有利於自身的利益而實施了一些情節較輕的欺詐性行為。兩者雖然都具有“欺騙”因素,但欺騙的具體手段大不相同。

3、行為人欺騙的程度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內容上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通常較大的或次數較多的。而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虛作假,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通常是較小的。欺騙的程度不同導致了兩者的社會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為人履行合同的態度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待合同履行的態度是不同的。前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往往毫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談不上會積極地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合同詐騙犯罪份子往往是簽定合同非法拿到對方財物後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對方的履約要求。也有的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僅履行少量合同約定義務,目的是為了騙取更多的財物,當目的達到時,行為人同樣地要麼,消失要麼推脱逃避;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誠意和積極行為。一旦利益受損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當違約責任,只有合同糾紛的行為人才願意承當違約責任。

5、行為人處置財物的方式

合同詐騙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財物的處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沒有將騙得的財物用於合同約定的事項上,反而將騙取的財物用於個人生活而非生產經營中,甚至進行揮霍,致使財物無法返回,更為離奇的是有的將財物用於重複詐騙。後者則一般將財物用於合同約定事項或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並沒有揮霍掉財物。

(三)其他不同

兩者進一步惡化的結果不同。合同詐騙是一種比較嚴重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犯罪行為,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今天,合同詐騙所帶來的惡劣影響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國《刑法》第224條及第231條對此罪的最高刑罰只是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顯然,如果在合同詐騙過程中又競合地犯了其他更為嚴重的罪名,則意味着有可能被國家審判機關判處死刑;經濟合同糾紛只是一般的違法,但其已經具備轉化為合同詐騙的潛在可能性。如果其違法行為進一步加重,則將構成合同詐騙罪。也就是説,經濟合同糾紛可以轉化成合同詐騙,而合同詐騙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轉化。

綜上所述,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在性質不同、特徵不同以及其他的不同三個方面。在上文中已經對這三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希望能夠對您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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