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還能承擔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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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合同解除還能承擔違約責任嗎?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層面

無一不明確了合同解除的同時,非違約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違約金責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8條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肯定了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釋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據此,違約金條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並存。綜上,就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是否仍然適用問題,應採肯定説。

三、合同解除後如何追究違約責任。

如果因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張解除合同與主張違約責任是可以並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損失,此等違約責任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歸於消滅。實務中在對合同條款的設置中經常援引這一句話:此等條款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正是保留了合同部分條款的始終有效性。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一方當事人可以就對方違約的情況要求賠償,這就也就是説,合同並不會因為解除就會失去效力,違約的一方依然會承擔因違約帶來的賠償責任。為此,在簽訂合同後,需要認真履行合同,不可隨意違約,隨意違約將會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及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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