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 - 受託人可以直接起訴第三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不管是簽訂什麼類型的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都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如果是被委託人和第三方簽訂合同之後,有出現違約情況, 一旦出現損失雙方機會各執一詞相互推卸責任,不能和解的話,最終就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可是對於隱名代理,有違約的現行的話,很多人不知道應該由誰來承擔違約責任。

隱名代理,受託人可以直接起訴第三人嗎?

      如果第三方知道對方是隱名代理的話,受託人是不能起訴第三方的

      很多被委託人為了簽訂的合約有法律效力,在簽訂合約之前會主動向第三方説明代理情況,比如:出具委託授權書或是委託合同等,讓第三方知情。這時候雖然是隱名代理,但是實際卻和顯名代理產生的效果一樣。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直接約束的是委託人和第三方,那麼就與受託人無關,當轉託人違約的時候,受託人是沒有權利起訴第三方的,只有委託人才有起訴,要求承擔損失的責任。

      比如:

      甲隱名委託出售自己的財產,當乙得知丙有購買的意向時,向丙説明了自己是代理出售的情況,最終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那麼這份合同就直接約束的是甲和丙,跟乙沒有關係,如果丙後面違約的話,只有甲有權到法院起訴追究丙的違約責任。

      不過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民事訴訟一般都是誰主張,誰就要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如果被委託人要起訴第三方當事人,而第三方提出被委託人無權起訴的主張的話,就要有證據證明被委託人確實沒有這種權利,簡單的説就是:證明自己已經知道委託的事實,否則第三方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被委託人仍舊可以起訴,來維護自己爹權益

      如果第三方不知道隱名代理存在的話,被委託人就有權力起訴第三方打當事人

      如果在和被委託人訂立合同的時候,第三方不知道隱名代理關係存在,那麼簽訂的合同就不會涉及到委託人,説以被委託人是有權力要求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的。

      還那上面的例子來説:如果丙不知道乙是代替甲辦理出售的,,雙方簽訂合同之後,如果丙違約,乙就有權到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第三方違約,不能通過協商來解決,又不能確定是不是可以起訴第三方,這時候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如果交易涉及的金額較大建議直接委託律師代為辦理,畢竟可能會涉及很多,不是專業人士很難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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