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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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五種:

1、繼續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採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承擔形式。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我國是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為條件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予以適當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民法典中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有哪些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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