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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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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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

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規定,違約責任即為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構成違約,相對方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債務、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於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還可採取其他一些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損失擴大、暫時中止合同、要求適當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擔保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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