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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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
違約金的數額的設定都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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