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押金與違約金之間的聯繫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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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押金與違約金之間的聯繫是什麼
合同押金與違約金之間有什麼聯繫呢?
押金,就是保證金,是擔保性質的,在事前交。違約金,是因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必須承擔的責任,在事後交。押金與違約金的聯繫在於,如果事前有交付押金,那麼在違約時可以直接將押金當作違約金。
關於押金的法律性質,有觀點認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關於違約金的法律性質,由於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並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因此,我們認為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違約金既是一種責任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
押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其時間上的差異,押金在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是有可能變成違約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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