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與約定違約金過高是否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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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與約定違約金過高是否有關係?

合同無效與約定違約金過高是否有關係

合同無效與約定違約金過高一般是沒有直接關係的,違約金過高的話只能請求法院調整違約金,但不能認定合同無效,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違約金的比例一般是多少?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三、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什麼?

合同行為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合同生效的時間分如下幾種情形:

1、原則上合同一旦成立就生效。

2、需要依法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方為有效的合同,自辦理完有關手續時起方為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或者期限的,從其約定。

先説約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第l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綜上所述,合同無效和約定違約金之間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回事,標準的書面合同當中肯定都會約定違約金,但違約金過高過低沒有什麼固定的判定標準。總不能説因為對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我們就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這份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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