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與工資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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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約金與工資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金與工資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與工資無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兩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

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不高於尚未履行期間分攤費用標準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事項,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後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數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情況,用人單位實發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最低標準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確定違約金標準的時候,也跟勞動者的工資沒有任何關係,比如違反保密協議的,違反保密協議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如果特別嚴重的話,很有可能得承擔刑事責任,違約金標準也不可能只能參照工資標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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