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違約金起訴要求利息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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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約定違約金起訴要求利息可以嗎?

合同約定違約金起訴要求利息可以嗎?

合同約定違約金起訴要求利息可以,但是對方對方不會支付,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130%為宜。

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借款合同的規定部分,特別是第六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違約金條款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並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二、借款合同中利息與違約金能否同時獲支持?

1、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對違約金數額進行增減。

同時,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允許債務人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增減。這一條款更明確要求案件審判中應將違約金同損害賠償聯繫起來,應當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來衡量是否支持違約金條款。

2、在《借款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約束借款人及時還款,以防止因不按時還款,給債權人造成其它的損失。而在該案中,借款協議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較高的利息,事實上被告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經能夠補償原告因被告未按期還款所產生的實際損失。

在借款合同之中,對方若是沒有能力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方是可以起訴的,此時也可以提出延期支付時該支付的利息。與定金不同的是,利息與違約金對方通常是可以同時獲得的。但是對於那些沒有經濟能力的債權人,其財產權益難免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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