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時效限制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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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權的時效限制規定是什麼?

合同解除權的時效限制規定是什麼?

合同解除權的時效限制規定是應當是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進行。對於合同解除權而言,其是沒有訴訟時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間。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民法典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

1、以通知解除合同。

2、辦理批准與登記等手續解除合同。

關於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在合同簽訂之後想要反悔解除合同,如果存在着約定的事由或者法定事由完全可以。但是在解除合同的時候,必須要注意這個解除合同的權利是有時間方面規定的,一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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