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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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1、《民法典》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565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2、《民法典》合同編的變化

《民法典》合同編主要變化的內容如下:

一、明確規定了預約合同。

《民法典》第49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

《民法典》第491、512條,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的合同成立時間以及交付時間。例如第49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在法條中增加了對電子合同訂立與履行的特殊規則部分,這使當事人在遇到很多因新形式互聯網交易而產生的糾紛時有法可依。

三、明確規定了選擇之債、按份責任、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515條至521條明確規定了選擇之債、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其中選擇之債填補了原《合同法》的空白,對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作出了細化的規定。其中,如果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在履行期限屆滿時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當事人。

四、明確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

《民法典》第533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增加了“仲裁機構”也有權確認情勢變更或解除的規定。

五、擴大了債權人代位追償債權的時間範圍,明確規定了第三人可以自願加入債務。

《民法典》第535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在上述條款中,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的範圍不再限定為“到期債權”。

《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六、明確規定了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民法典》第564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七、增加了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6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條規定有利於出賣人對標的物所有權的保護,維護交易安全。

八、增加了分期付款合同出賣人解除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634條規定:“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數額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享有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此規定提高了買賣交易的效率,維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九、明確規定了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十、改變了有關“保證方式推定”的規定。

《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68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十一、明確規定了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親屬的房屋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726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該法律條款表明:在同等條件下,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者出租人的近親屬相對於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十二、明確規定了運輸合同中旅客乘坐交通工具應遵守的秩序。

《民法典》第815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法律明確禁止“霸座”行為。

十三、明確規定“寄存人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時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視為保管”。

《民法典》第888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十四、將“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明確禁止“跳單。”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明確禁止“跳單”,讓違背誠信原則的委託人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十五、在有名合同中新增加了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夥合同。

《民法典》第762條至768條對保理合同進行了規定,如保理的通知,追索權、主張權利。《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民法典》第937條至950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費用的支付、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

《民法典》961條至966條規定了中介合同,對中介合同的履行、報酬的支付等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民法典》第967條至978條規定,規定了合夥合同的訂立、利潤分配、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的終止等。

在現代我們國家對於合同這個問題的關注程度都是比較高的,主要還是因為合同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會定義,在現實生活中訂立合同,就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進行的,發動整個《民法典》當中,都作出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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