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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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的解除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合同的解除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合同解除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解除權的行使期間不等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時是一定事實狀態即權利不行使的持續期間,它以該事實狀態的發生為起算點;而訴訟時效的時,是一定權利的法定存續期間,它以該權利的取得為起算點。

二者區別如下:

1、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情形,其期間因法定事由是可以變動的;而除斥期間是固定不變的。

2、訴訟時效的屆滿僅導致勝訴權的消滅,而並不消滅權利本身;而除斥期間的屆滿則導致權利本身的消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督促解除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穩定。當合同解除的事由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在行使解除權和要求對方當事人實際履行之間作出有利於自己的選擇。但不管作何種選擇,都應及時確定,不能久拖不決。如果超過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權,則應視為解除權消滅,否則會使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有損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

二、合同解除的時間

1、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無此約定時,則無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應為當事人約定的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目的而解除,一般無損害賠償,但在因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當事人未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可能存在着損害賠償。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3、在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時,債務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為違約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合同雙方如果對合同的簽訂存在一定的異議,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存在不正當的利益的、顯失公示的等情況下,是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的,但訴訟時效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法律上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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