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公證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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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公證才有效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公證才有效

根據《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屬於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要雙方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且按照該公司章程的規定徵求了其他股東是否購買的意見,其他股東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情況下,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不需要公證。公證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公證是由第三方即公證處進一步證明該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是第三方對於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證明,該證明不影響民事法律行為本身的有效或無效。依據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是否辦理公證,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將公證作為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時,股權轉讓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法人股之間股權轉讓需要蓋公章)。

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

也就是説,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締結合同時,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定生效條件的,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時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是該種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

公司股東在轉讓股權的時候,很有必要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但此時法律並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必須要辦理了公證才有效。是否辦理公證是當事人自由決定的。當然,只要滿足了《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生效條件的,那麼該股權轉讓協議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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