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點的確定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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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簽訂地點的確定規則是怎樣的?

合同簽訂地點的確定規則是怎樣的?

合同簽訂地點的確定規則是以實際履行行為進行確定原則。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概括地説是:有約定依約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即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民訴》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法定履行地規定是什麼?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情況之下,那麼必須要對這個方面做出一定的確定,主要還是因為它涉及到一個訴訟管轄權問題,否則的話很有可能導致管轄權出現問題,那麼法院就不會受理。通常按實際履行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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