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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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規定是怎麼樣的?

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規定是怎麼樣的?

由於單位的原因,工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對於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4、單位依法進行裁員;

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6、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勞動合同解除特徵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行為也屬於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只要在建立了勞動關係時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 之內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對於工資的發放不僅要發放正常的工資,而且還要按二倍的金額來進行補償,這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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