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立案前歸還錢款司法解釋規定會被量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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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立案前歸還錢款司法解釋規定會被量刑嗎?

合同詐騙立案前歸還錢款司法解釋規定會被量刑嗎?

合同詐騙立案前歸還錢款司法解釋規定詐騙會被量刑,這是由於如果存在合同詐騙,構成犯罪,即使案發前已歸還款項,公安機關立案後不影響定性,只會對量刑有影響。

如果合同詐騙行為是已經實施完畢了,即合同詐騙犯罪即遂。那麼涉案金額也已經固定下來了,而後犯罪分子的還款行為,只能説明悔罪態度好,對量刑可能有影響,但是不代表涉案金額就可以減少,因此仍然可以繼續立案。

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對於那些通過簽署合同,實施詐騙行為的犯罪在主體,由於其已經構成了犯罪,故此不管在司法機關立案前後是否已經將詐騙金額償還完,都不影響公安機關將該詐騙案件立案。對於那些在立案前就已經償還完的,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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