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二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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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吳XX二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7)閩民申324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1940年5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XX,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福建XX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57年10月l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

上述二被申請人共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林XX、李支森,福建同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龍巖市永定區堂堡鄉蛟塘村民委員會,住所地: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XX。

法定代表人:吳XX,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與被申請人吳XX、吳XX、龍巖市永定區堂堡鄉蛟塘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蛟塘村委會”)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不服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8民終16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吳XX申請再審稱:1.被申請人蛟塘村委會先後與吳XX之父吳XX、吳XX、吳XX等人簽訂的《山林委託經營管理合同》《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惡意調整四至界址、無緣無故改變林地面積,將小心戈山場擅自擴大至長崗歧山場,並將合同中的小心戈山場13畝認定為22畝,侵佔了申請人的長崗歧山場,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2.原一、二審判決對申請人的定林字NO:037號《山林委託經營管理合同》不予認可,以蓋章人是申請人兄弟吳XX為由否認申請人長期承包長崗歧15畝責任山的事實,認定事實錯誤。3.原一、二審判決將永定法院委託永定林業局於2016年9月2日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製作的圖示作為證據使用,但該勘查圖的製作不僅存在將其他村民的山場誤勾為申請人山場的內容錯誤,而且存在未將實際爭議地塊在圖上標識、對申請人現場指認地點未採用現場拍照形式固定、沒有按要求核對相關資料等程序錯誤,取證程序不合法、法庭調查不深入、勘查結論有錯誤。綜上,請求確認蛟塘村委會與吳XX之父吳XX等人於2004年簽訂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無效,並撤銷原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申請人吳XX、吳XX答辯稱:1.他們與蛟塘村委會簽訂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良風俗,經公示全體村民無異議並經永定政府確認,依法取得永林證字(2006)第220XXXX00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合法有效。2.1982年、1993年、2004年分別與蛟塘村委會簽訂的合同中對於山場面積有不同記載,是因為合同登記山場面積時他們承包的各片山場有的是分開登記、有的是合在一起登記,不存在惡意調整四至界址、隨意改變林地面積的事實。3.永林證字(2006)第220XXXX00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上的林地歷來都是由他們和吳XX共同經營管理,四至範圍和他們責任山四至範圍完全一致,而申請人現場指認的山場範圍與他們林權證的山場範圍沒有任何重合,兩者完全是不同位置,四至範圍也不一致。綜上,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申請人無理的申請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被申請人龍巖市永定區堂堡鄉蛟塘村民委員會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被申請人蛟塘村委會與吳XX之父吳XX等人簽訂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再審申請人吳XX主張該合同無效,但未提供該合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合同無效情形的相關證據,應由其自己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吳XX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吳XX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秦XX

審 判 員  張XX

代理審判員  周曉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吳XX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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