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與李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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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津0105民初335號
原告:姜XX,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安徽省臨泉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X,天津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國超,天津XX實習律師。
被告:李X,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區。
原告姜XX與被告李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姜XX於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姜XX自行處分訴訟權利並無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姜XX撤訴。
案件受理費1260元,減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姜XX承擔。
審 判 長 劉 輝
代理審判員 楊靜恬
人民陪審員 劉慧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