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天津市xxx廠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郭XX、天津市XX廠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郭XX、天津市xxx廠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津民申108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XX,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市XX廠,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區XX。

法定代表人:龐XX,該廠廠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妹芳,天津匡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郭XX因與被申請人天津市XX廠(以下簡稱xxxx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終8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郭XX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未依法調取證據。郭XX向二審法院遞交了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向天津市西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西青勞動仲裁委)調取西青勞仲案字(2009)第126號庭審筆錄,用以證明郭XX與xxxxx廠存在勞動關係.二審法院接受了郭XXx提出的申請,但未依法調取。現經郭XX與西青勞動仲裁委多次溝通,西青勞動仲裁委為郭XX複製了上述庭審筆錄。該庭審筆錄中,xxx廠的代理人承認郭XXx與xxx廠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二)證人證言未經質證。郭XXx向二審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用以證明郭XX與xxx廠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以及郭XX的工作年限。在質證階段,證人依法出庭作證,xxx廠的代理人提出回去核實證人在友誼食品冷凍廠處工作的事實,二審法院令其三日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逾期未提交視為認可證人證言。但在二審法院的卷宗中並沒有上述xxx廠提交的書面質證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對證人證言予以認可。綜上,郭XX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xxx廠提交意見稱,郭XX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再審申請中另查明,郭XX曾於2008年12月31日向西青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請求事項為:要求xxx廠補繳1982年12月29日至2009年11月2日的社會保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繳最低工資以及支付雙倍工資。後,郭XX於2010年1月6日對該案申請撤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閲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閲、複印”的規定,郭XX系西青勞仲案字(2009)第126號案件的當事人,該案的庭審筆錄郭XX可以查閲、複印,該證據不屬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且本案再審申請期間,郭XX作為證據提交的上述仲裁案件的庭審筆錄即是其自行調取。故二審法院對於郭XX調取證據的申請未予准許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郭XX再審申請期間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亦不屬於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的證據。本案二審期間,二審法院已准許郭XX申請的證人出庭作證,並不存在證人證言未經質證的情形。郭XX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xxx廠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中,郭XX主張友誼食品冷凍廠於2008年7月1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郭XX向西青勞動仲裁委申請本案仲裁的時間為2018年6月,其申請已超過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綜上,原審法院駁回郭XX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郭XX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郭XX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方 哲

審判員 張 勝

審判員 郭靜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齊XX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