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可以一併轉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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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權利和義務可以一併轉入嗎?

本條是關於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規定。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又稱為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這些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不同於權利轉讓和義務轉讓的是,它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全面處分,其轉讓的內容實際上包括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兩部分內容。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的後果,導致原合同關係的消滅,第三人取代了轉讓方的地位,產生出一種新的合同關係。

根據合同法有關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轉移義務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既包括了權利的轉讓,又包括義務的轉移,所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在進行轉讓前應當取得對方的意見,使對方能根據受讓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這種轉讓行為能否對自己的權利造成損害。只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如果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當事人就擅自一併轉讓權利和義務的,那麼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方有權就轉讓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只出現在雙務合同中。對於當事人只承擔義務或者享受權利的單務合同不存在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問題。比如,贈與合同的被贈與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不可能出現將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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