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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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

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

意思表示,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的司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內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觀,合為一體。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為是司法自治的實踐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義重大。意思表示由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構成。客觀要件是指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主觀要件,是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意思存於內心,是不能發生法律效果的。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效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於外部,即將意思發表。發表則須藉助語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體語彙。意思表示所發表的意思,是體現為司法效果的意思,亦即關於權利義務取得、喪失及變更的意思。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

2,主觀要件: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a行為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某種行為,例如簽名。b表示意識,即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意義,例如以郵件訂貨,投向咖啡自動販賣器。c效果,即行為人慾依其表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購買A書,兼具表示意識及效果意思。

三、表示方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語彙實施的表示行為,除常見的口頭語言、文字、表情語彙外,還包括依習慣使用的特定形體語彙,如舉手招呼出租汽車,即表示有租用該車之意。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即口頭語言形式,如以口頭語言洽談並訂立的合同,以口頭語言委託代理人,以口頭立遺囑。口頭形式的優點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證據的缺點。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即書面語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電報)、圖表、照片、技術工程用圖、電子數據等形式。書面形式的特點是煩難不便,但卻有鄭重莊嚴和“白紙黑字,鐵案如山”的優點。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間接表達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過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允許時才被使用。

默示,指由特定行為間接推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推定,即行為人用語言外的可推知含義的作為間接表達內心意思的默示行為。所謂可推知,是從該行為中,一般人能夠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內容。與默示意思表示不同,應予以區別的是沉默。沉默,是指單純的不作為而言,即當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項事實,推知其意思。

總而言之,意思表示並不能簡單地理解成為表示自己的意思,它屬於法律行為的範疇,是民法領域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訂立合同等日常活動中涉及的比較多,因此大家不能小看則個並不特殊的名詞哦。希望大家對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有足夠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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