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可以更改前條款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補充協議可以更改前條款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簽署各種各樣的協議。那麼我們在簽訂協議這些協議的時候,都希望能夠把我們所要規避的風險在協議中予以確定。但實際上在協議履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情況的一些變化,我們不得不對協議的內容進行一些補充或者是變更。在這樣的情況下,那麼就需要簽訂一份補充協議。
對於補充協議的效力,能不能對之前所簽署的協議進行一個變更或者內容的更改?其實補充協議顧名思義,補充協議,它就是對之前所簽訂協議的一個補充,是對之前所簽訂協議內容的一個完善。如果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發現如果按照之前簽訂的協議繼續去履行的話,可能會對雙方都不是那麼公平,那麼在這個時候雙方就可以協商,然後簽訂補充協議,對之前的協議進行一個更改。
因此從根本上來説,補充協議它實際上是對合同的一個變更。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這樣情況下是可以變更合同的。當然我們在變更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的是,對於合同變更的內容必須是明確具體的。就比如説我們在買賣合同中,對於價款的這樣一個變更,那麼價款約定必須是明確。在雙方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那雙方實際上就推定為未變更。因此如果我們需要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籤訂補充協議的話,那麼補充協議的內容一定要具體明確,這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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