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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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的類型

合同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實際違約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範圍應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A.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不適當履行分為以下幾類:a.履行在數量上不完全;b.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標的物隱有缺陷;c.加害給付,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履行對債權有積極的侵害,也就是超過履行利益或者於履行利益之外發生的其他損害的違約形態;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大陸法系國家因強調實際違約對預期違約一般都未作具體規定,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將違約行為等同於實際違約,但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預期違約規則追究違約人的預期違約責任的案例早已出現,1994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海門市對外貿易公司訴南通市東方飼料供應公司購銷合同預期違約不能交貨案”中,法院確認飼料公司預期違約成立並判其承擔責任,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08條關於預期違約的規定使中國合同法中違約制度得以完善和發展。

2、預期違約

(AnticipatoryBreach)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願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

3、違約危險

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此種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中國合同法與英美法的預期違約一樣,可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4、明示毀約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的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願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b)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後才提出毀約的屬於實際違約。(c)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妨礙對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內容或附屬義務,不構成預期違約。(d)明示毀約無正當事由,即毀約方無法定的解除權、撤銷權,不可抗力,合同無效等正當理由。明示毀約構成違約,卻是一種獨立特殊的違約形態,它與履行拒絕在許多方面構成違約存在着區別,若將兩者合二為一,既不利於確定不同的違約行為,也不利於非違約方選擇補救措施。

5、默示毀約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當事人又不願提供必要的擔保。默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來之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預見的內容一般包括對方資金緊張,支付能力欠缺,欠債過多無法清償債務,商業信用不佳,資產變賣等情況。(b)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預見是一種主觀臆斷,具有強烈的主觀因素,為平衡雙方的利益,預見方必須以一定的證據來説明自己判斷的恰當性。(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若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充分的保證,則不構成預期違約。

二、違約責任形式有哪些

中國《合同法》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合同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可知,合同違約的類型有多種,違約的責任的表現形式一共有五種。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違約,大家可以參照上面的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實際情況與之相結合,做一個參考。合同違約不僅僅涉及到金錢的交易,還嚴重損害了合同雙方之間的後續合作以及信任,誠信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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