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一經到達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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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如果一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權,那麼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的時侯合同就自動解除,但是需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合同應該在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履行完之後合同才能解除。所以,違法解除的合同的通知是無效的。

違法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一經到達即生效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即協商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一方違約等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等情形提出解除合同的,應該通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就自動解除。如果對方當事人對合同的解除存在有異議的話,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請求。對於有些合同是有法律、行政法規等做了專門規定的,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那麼解除這類合同就要依照規定來進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超過期限未使用的則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就消滅了。對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若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在對方催告後的一個合理期限內仍不行使的,行使解除權的權利也消滅。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訂立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就合同的效力問題約定附條件。附的是生效條件的那麼條件成就時合同就生效,附的是解除條件的話那麼條件成就時合同就失效。

同時,《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就合同的效力問題還規定了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生效或終止附有期限的約定條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到了合同就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到了合同自動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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