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一、用人單位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彼此考察對方的階段,用人單位只要能夠證明勞動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須對其進行另外的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需要注意,這裏強調的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如果仍然不能勝任的,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使用人單位無法正常使用勞動力、組織生產經營,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普通違紀、違規的,用人單位應對其批評,給予改正錯誤的機會,只有針對勞動者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如達到除名、辭退程度),用人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中曠工累計30天、經教育無效而該除名的勞動者,對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該辭退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辦理除名、辭退手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使用人單位失去了使用勞動力從事營利或生產的意義,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因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上失去了履行勞動義務的條件(人身自由),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呢?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的責任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發生勞動糾紛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