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未交付前毀約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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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未交付前毀約怎麼賠償?

一、房屋租賃合同未交付前毀約怎麼賠償?

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之一是按時交付租賃房屋給承租人使用,如果承租人不能按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應按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向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後,雙方合同關係即已建立,租房人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則可以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民法典原則要求租房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房東的實際損失。通常情況下,出租人要承擔雙倍定金或者支付兩個月租金為賠償金。

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怎麼解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就達成了租賃意向,各方就應盡到各自義務,出租人沒有交付房屋,構成毀約,這種情況下還給承租人賠償。通常租賃合同中都規定違約責任條款,出租人違約賠付兩個月租金,造成其他損失的,還額外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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