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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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説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則往往都是指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實踐中,因為一些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效力,而成為效力待定合同。那麼在處理這類合同時具體有什麼原則呢?請從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則有哪些

法律後果上來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三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據此,法 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而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並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説,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

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於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於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於交易的安全。所以對於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針對實踐中效力待定的合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的,但是在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對效力待定合同進行追認,這樣該合同就能發生法律效力了。上文中小編給出的信息可能不夠完善,您可能還需要更細緻、更全面的解決方案,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什麼疑問,敬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的律師,為您進一步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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