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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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為:效力待定合同因欠缺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必須經權利人追認方才生效;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自始無效,不因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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