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的可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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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的可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違約金及違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但是並不因此意味着違約方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的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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