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完整有法律效力嗎?
一、合同不完整有法律效力嗎
(1)缺少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合同的類型,確定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也就是説,如果一份合同欠缺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質量或數量,則該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缺少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不是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一份合同缺少價款、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則不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合同是有效的。一般來説,合同缺少普通條款,説明該合同屬於瑕疵合同,應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合同漏洞的填補。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