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效力的合同 - 法律後果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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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並不代表一定生效,有可能合同會出現效力待定,甚至是無效的情形。那麼,合同效力不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了?請看本站小編下文詳細介紹,詳情請閲讀下文。

不同效力的合同,法律後果有哪些不同?

一、有效的合同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那麼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一旦一方違約,則會面臨着賠償損失的法律後果。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怎樣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代理人行為帶來的後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為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那麼該代理行為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並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三、無效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當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後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此規定,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後果不同而不同:無效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對於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並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因此,合同效力不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我們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為它後期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會是無效的。要是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建議你登陸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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