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的效力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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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書面形式具有證據的效力。合同的書面形式的主要作用在於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合同沒有采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響;但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就合同的內容發生爭議,在訴訟上就應當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然,對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應當進行登記的合同,如果不進行登記,就不會產生法律特別規定的效力,這屬於合同形式效力的特殊情況。

合同形式的效力有什麼區別?

2、就口頭合同而言:

(1)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義務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的,應當認定口頭合同成立並同時生效;

(2)口頭合同有人證或者其他方式證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3)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某項條款未協商一致或發生爭議時,如果該條款是合同的必要條款,當事人對此有異議且尚未履行的,説明雙方當事人沒有取得意思一致,因此應當認定合同未成立和未生效,但如果該條款是合同的非必要條款,當事人對此發生爭議的,就不影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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